购墓须知

 一、认购人必须遵守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》及《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》的规定。


 二、墓地土地所有权,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,认购人购墓(穴)后只拥有使用权,禁止转让或转卖。


 三、认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购买公墓(穴)的价款,并支付绿化费、刻碑费、合墓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用。认购人支付后,公墓管理单位交付认购人《墓位(穴)使用权证》作为认购凭证。


 四、认购人须按期支付公墓维护费(管理费),如连续三年不支付的,公墓发函通知后,仍未支付的,由公墓管理单位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,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支付的,公墓管理单位将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。


 五、在使用前,认购人要求退墓的,按规定支付退墓费。已造成公墓损失的应支付赔偿费。已使用的,不得退墓。认购人自行迁墓,应凭《墓位(穴)使用权证》办理迁葬手续,由公墓管理单位收回《墓位(穴)使用权证》,其使用的墓穴作为放弃处理。因土地征用需要迁葬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
 六、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致公墓损坏的,对认购人购置的墓穴,公墓管理单位不负赔偿责任。


 七、认购人及其家属应文明祭扫,爱护公墓的绿化何各种设施,保持墓园的环境卫生。


 八、《墓位(穴)使用权证》及合同、缴费票据认购人应妥善保管,因各种原因遗失的,认购人应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补办申请。经核准后,将在补发证书的备注栏内加盖墓穴证书补发专用章。补证后家属中引起纠纷,由认购人自行负责。


 九、在墓区内进行安葬、扫墓、祭祀等活动时;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地方政府和墓区的管理